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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办理厂房检测鉴定
我司从事三方厂房质量检测鉴定与加固服务,多年来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规范公正的原则。承担建筑工程、建筑产品及相关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包括监督抽查、产品检验以及新产品鉴定和委托检验工作;从事于厂房鉴定、房屋性检测、危房鉴定、钢结构检测、厂房质量检测鉴定、及构筑物(包括烟囱、水塔、冷却塔、通廊等)检测鉴定、桥梁、公路等检测鉴定。
为了贯彻实施《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工作中房屋检测的具体事宜,深圳市房屋租赁办提出了如下操作指引意见:
1、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工商业用房,不需提供房屋检测。
2、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注明“该宗地内建筑物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检测”的工商业用房,需提供房屋检测。
3、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房屋检测。
4、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能提供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检测。
5、对需要进行检测的出租房屋,各租赁所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和轻重缓急程度,将出租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纳管。(注意:以上所称“面积”是指同一租赁地址、同一建筑物内的租赁合同的累计面积。)
6、房屋检测的相关问题。
(一)此前已有的房屋检测的效力问题。此前有具备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检测,需原检测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或者有原检测单位开具的发票的,经查实给予。
(二)办理合同登记或时,已经提供了无期限的房屋检测的,再次办理合同登记或时,*再提供房屋检测。
(三)办理合同登记或者时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检测,合同登记或的租赁期限过房屋检测的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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