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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岗街道房屋商铺办理房屋检测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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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工
为了贯彻实施《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工作中房屋检测的具体事宜,深圳市房屋租赁办提出了如下操作指引意见:
1、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工商业用房,不需提供房屋检测。
2、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注明“该宗地内建筑物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检测”的工商业用房,需提供房屋检测。
3、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房屋检测。
4、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能提供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检测。
5、对需要进行检测的出租房屋,各租赁所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和轻重缓急程度,将出租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纳管。(注意:以上所称“面积”是指同一租赁地址、同一建筑物内的租赁合同的累计面积。)
6、房屋检测的相关问题。
十三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变或者解除后,应当于变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等手续。
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时,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编码卡、《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工商业出租屋或者改变出租屋功能、结构的,还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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