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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接东莞市厂房房屋建筑结构性检测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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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接东莞市厂房房屋建筑结构性检测鉴定机构

    更新时间:2024-05-21   浏览数:189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装修装饰 房屋检测
    发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  
    产品规格:一式三份
    产品数量:400000.00平方米
    包装说明:东莞市房屋建筑结构性检测鉴定
    价格:面议
    产品规格一式三份包装说明东莞市房屋建筑结构性检测鉴定
    一章  总 则
        1.0.1条   为正确鉴定民用建筑的,加强对已有建筑物的与合理使用的技术管理,本标准。
        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的检查与鉴定。
        1建筑物的鉴定(其中包括危房鉴定及其它应急鉴定)。
        2建筑物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1.0.3条   地震区、特殊地基土地区或特殊环境中的民用建筑的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章  民用建筑鉴定标准
    2.1  术语
        2.1.1条   已有建筑物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2.1.2条   已有结构existing structure
        已有建筑物中的承重结构及其相关部分的总称。 
        2.1.3条   结构适修性repair-suitability of structure
        残损的或承载能力不足的已有结构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2.1.4条   鉴定单元appraiser system
        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而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2.1.5条   子单元sub-system
        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2.1.6条   构件member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2.1.7条   主要构件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工作的构件。
        2.1.8条   一般构件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2.1.9条   一种构件kindred member
        一个鉴定单元中,同类材料、同种结构型式的全部构件的集合。
        2.1.10条   相关构件
        与被鉴定构件相连接或以它为承托的构件。 
        2.1.11条   构件检查项目
        针对影响构件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 
        2.1.12条   子单元检查项目
        针对影响子单元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 
    2.2  符号
        2.2.0条   R—结构构件的抗力;
        S—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l0—受弯构件计算跨度;
        lc—受压构件计算长度;
        ls—空间结构的短向计算跨度; 
        H—柱、框架或墙的总高;
        Hi—多层或高层房屋i层层间高度;
        W—受弯构件的挠度;
        Δ—柱、框架或墙的点水平位移值;
        δ—构件测弯矢高。
        au、bu、cu、du—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性等级;
        Au、Bu、Cu、Du—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性等级;
        Asu、Bsu、Csu、Dsu—鉴定单元性等级;
        as、bs、cs—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使用性等级;
        As、Bs、Cs—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使用性等级;
        Ass、Bss、Css—鉴定单元使用性等级;
        a、b、c、d—构件等级;
        A、B、C、D—子单元等级;
        Ⅰ、Ⅱ、Ⅲ、Ⅳ—鉴定单元等级;
        A′r、B′r、C′r、D′r—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适修性等级;
        Ar、Br、Cr、Dr—鉴定单元适修性等级。
    3章  民用建筑鉴定标准
    3.1  鉴定分类
        3.1.1条   民用建筑鉴定,可分为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
        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重要建筑物的定期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 
         4)建筑物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5)为制订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
        2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性鉴定:
        1)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2)房屋改造前的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的问题。
        3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正常使用性鉴定:
        1)建筑物日常维护的检查;
        2)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鉴定;
        3)建筑物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专门鉴定。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3.2.1条   民用建筑鉴定,应按下列框图规定的程序(图3.2.1)进行。
     
    图3.2.1:鉴定程序
        3.2.2条   民用建筑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3.2.3条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图纸资料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计算书、设计变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观测记录、事故处理、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2)建筑物历史如原始施工、历次修缮、改造、用途变、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填写初步调查表(格式如本标准附录A所示)。
        5)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3.2.4条   详细调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结构基本情况勘查: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圈梁、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布置;
        3)结构及其支承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4)结构及其细部尺寸,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1)结构上的作用;
        2)建筑物内外环境;
        3)使用史(含荷载史);
        3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
        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地基稳定性(斜坡);
        3)地基变形,或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
        4)评估地基承载力的原位测试及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5)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包括开裂、腐蚀和其它损坏的检查);
        6)其它因素(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4材料性能检测分析:
        1)结构构件材料;
        2)连接材料;
        3)其它材料。
        5承重结构检查:
        1)构件及其连接工作情况;
        2)结构支承工作情况;
        3)建筑物的裂缝分布;。
        4)结构整体性;
        5)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
        6)结构动力特性。
        6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
        7易受结构位移影响的管道系统检查。
        3.2.5条   民用建筑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以及工作步骤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并应按表3.2.5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一层开始,分层进行: 
    层次 一 二 三
    层名 构件 子单元 鉴定单元




    定 等级 au、bu、cu、du Au、Bu、Cu、Du Asu、Bsu、Csu、Dsu
     地基
    基础 — 按地基变形或承
    载力、地基稳定性
    (斜坡)等检查项目
    评定地基等级 地基
    基础
    评级 鉴定单元性
    评级
     按同类材料构件
    各检查项目评定单
    个基础等级 每种基础评级 
     上部
    承重
    结构 按承载能力、构
    造、不适于继续承载
    的位移或残损等检
    查项目评定单个构
    件等级 每种构件评级 上部
    承重
    结构
    评级 
     结构侧向位移评
    级 
     — 按结构布置、支
    撑、圈梁、结构间连
    系等检查项目评定
    结构整体性等级 
     围护系统
    承重部分 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围护系
    统承重部分各层次性等级 


    使



    定 au、bu、cu、du Au、Bu、Cu、Du Asu、Bsu、Csu、Dsu 
     地基
    基础 — 按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
    系统工作状态评估地基基
    础等级 
     上部承
    重结构 按位移、裂缝、风
    化、锈蚀等检查项目
    评定单个构件等级 每种构件评级 上部承
    重结构
    评级 鉴定单元正常使
    用性评级
     结构侧向位移评
    级 
     围护系
    统功能 — 按屋面防水、吊
    、墙、门窗、地下防
    水及其他防护设施
    等检查项目评定围
    护系统功能等级 围护系
    统评级 
     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使用性等级 




    定 等级 a、b、c、d A、B、C、D Ⅰ、Ⅱ、Ⅲ、Ⅳ
     地基基础 以同层次性和正常使用性评定结果并列
    表达,或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确定其等级 鉴定单元
    评级
     上部承重
    结构 
     围护系统 
    注:
    表中地基基础包括桩基和桩
     
        1)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等级;
        2)根据子单元各检查项目及各种构件的评定结果,确定子单元等级; 
         3)根据各子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单元等级。 
        2各层次鉴定评级,应以该层次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确定。每一层次的等级分为四级。
        3当仅要求鉴定某层次的性或正常使用性时,检查和评定工作可只进行到该层次相应程序规定的步骤。 
        3.2.6条   在民用建筑鉴定过程中,若发现调查资料不足,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 
        3.2.7条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应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且评估结果应以不同的适修性等级表示。每一层次的适修性等级分为四级。 
        3.2.8条   民用建筑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鉴定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11章的要求。
    3 .3 鉴定评级标准
        3.3.1条   民用建筑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1的规定采用。 
    性鉴定分级标准 表3.3.1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级标准 处理要求
    一 单个构件或其
    检查项目 au 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不必采取措施
     bu 性略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尚不显着影响承载能力 可不采取措施
     cu 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显着影响承载能力 应采取措施
     du 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 必须及时或立即
    采取措施
    二 子单元的检查
    项目 Au 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不必采取措施
     Bu 性略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尚不显着影响承载能力 可不采取措施
     Cu 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显着影响承载能力 应采取措施
     Du 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 必须及时或立即
    采取措施
     子单元中的每
    种构件 Au 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不影响整体承载 不必采取措施
     Bu 性略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尚不显着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个别构
    件应采取措施
     Cu 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显着影响整体承载 应采取措施,且
    可能有个别构件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
     Du 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必须立即采取措

     子单元 Au 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不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个别一般
    构件应采取措施
     Bu 性略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尚不显着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少数构
    件应采取措施
     Cu 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显着影响整体承载 应采取措施,且
    可能有少数构件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u 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必须立即采取措

    三 鉴定单元 Asu 性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
    不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少数一
    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su 性略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
    尚不显着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少数构
    件应采取措施
     Csu 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
    显着影响整体承载 应采取措施,且
    可能有少数构件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su 性严重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
    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必须立即采取措

    注:
    1.本标准对au级、Au级及Asu级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其它各级不符合该要求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4章、6章及8章给出;
    2.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性鉴定而言,不包括正常使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3.3.2条   民用建筑正常使用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2的规定采用。
    使用性鉴定分级标准 表3.3.2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级标准 处理要求
    一 单个构件或其检查项目 as 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不必采取措施
     bs 性略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尚不显着影响使用功能 可不采取措施
     cs 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显着影响使用功能 应采取措施
    二 子单元的检查项目 As 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不必采取措施
     Bs 使用性略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尚不显着影响使用功能 可不采取措施
     Cs 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显着影响使用功能 应采取措施
     子单元中的每种构件 As 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可不采取措施
     Bs 使用性略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尚不显着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可能有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s 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显着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应采取措施
     子单元 As 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可能有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s 使用性略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尚不显着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可能有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s 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显着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应采取措施
    三 鉴定单元 Ass 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s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可能有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ss 使用性略本标准对Ass级的要求,尚不显着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可能有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ss 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s级的要求,显着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应采取措施
        注:
        1.本标准对as级、As级及Ass级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其它各级不符合该要求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5章、7章及8章给出;
        2.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正常使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3.3.3条   民用建筑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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